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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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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將於近期發布施行,教育部表示:私立學校法業於97年1月16日公布施行,按本次修法主要精神為增強私立學校經營管理自主性,以減少法律之限制及主管機關之管制;其中第51條第1項明定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加強私立學校自我監督管理機制,保障學校資產安全、增加學校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強化相關法令及政策之遵循,俾利私立學校之經營運作走入自我監督管理之正軌。 上開辦法條文共有20條,分為五章;第一章總則載明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意義及範圍;第二章及第三章則分別載明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之人事、財務及學校營運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章等,並明示關係人交易亦應特別建立作業規範;第四章為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亦即內部稽核,載明學校法人設置專職或兼職稽核人員之標準,稽核人員之職權,稽核計畫之擬訂、發現疏失時應作為事項等;第五章為附則,明示學校法人所設學校之附屬機構得比照本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定期檢討內部控制制度。 本辦法實施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將透過自我管理加強內部監督機制,運作得宜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將可減少內部營運與財務運作上之錯誤與弊端,亦可減少政府處理私立學校行政缺失之相關行政成本,如行政調查、文書往返、會議研商、爭議處理、追蹤改善情況等所產生之人力與物力支出;惟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胥視內部控制制度建置、學校校長配合與優良組織文化的培育,業務主管及承辦同仁遵守作業規章及程序,稽核人員落實執行稽核工作,方能確保學校自治機制有效運作,而非僅靠一套內部控制制度或設置一位稽核人員即可達成。 教育部強調,相較於過去各私立學校僅以經費稽核委員會查核預算支出,本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範圍廣泛且複雜,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第2項,各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上開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爰教育部將儘速研擬參考手冊,並預計於明(99)年3月於北、中、南、東各區召開7場說明會,以輔導各校於期限內儘速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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