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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3條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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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98年10月23日)三讀通過行政院函送審議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3條修正草案」,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受輔助宣告」之人員不得為教師之規定,並依立法委員提案增列教育人員如涉及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應予以解聘或免職之規定。 教育部表示,日前發生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卻以停聘處理確實不恰當。教育部除自行政面加強,例如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績效作為補助各縣市政府之重要參考依據、舉辦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研習班、完成「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專區」、97年8月完成建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外,為加速校園性侵害案件之處理程序,教育部支持立法委員提案,增列教育人員涉性侵害案件,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應予以解聘或免職之規定。上開法案施行後,將能加速處理校園性侵害案件,以維校園安全。法案將俟總統令修正公布後,配合民法修正施行日期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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