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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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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草案,將原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之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規定,統一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定辦法公布實施,該辦法適用全國各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並自中華民國98年8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配合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課程大綱實施,維護人權教育理念將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並重視懷孕學生之受教權益納入請假應扣除假別,參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納入相關法條訂定之,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落實學生德行成績考查之改革,將現行僅採等第制評定之規定,修正為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明列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校內外特殊表現及服務學習等綜合項目辦理綜合評量,使學生之德性評量能更多元而客觀呈現。(草案第2條) 二、進修學校係依據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課程大綱「學年學時制」規定,彈性計算其學業成績之考查科目及節數,例如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未超過修習全部科目二分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准予升級。(草案第3、5、7、9條) 三、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其成績計算之方式及其應扣除假別,明列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均列於缺課計算應扣除假別,以重視懷孕學生之受教權益。(草案第12條) 四、訂定學生請假別之規定,作為學校學生各假別請假規定之依據,並視學生缺、曠課情形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草案第13條) 五、各校以依本辦法視各校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草案第17條) 教育部訂定該辦法草案,主要考量進修學校學生來源及年齡分佈之差異屬性,彈性放寬成績及缺曠課計算標準,使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全國一致,將更便利學生轉學安置作業並降低成績採計認定之差異,積極鼓勵學生接受繼續進修教育,並落實政府推動成人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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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一 | 下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