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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總幹事/彭利源 公告日期:98/11/10 點閱人數: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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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學校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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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6)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職業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訂定,以兼顧中央政策制訂及地方個別差異之需。
現行職業學校法規定,職業學校之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由教育部訂定,但為兼顧各地方之個別差異及需求,教育部表示,往歷均係由教育部邀集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共同商討研議,訂定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辦法及方案,以統一全國各高中職的入學方式,本次修正實符合現狀,讓法制作業更臻完備。此外,職業學校與高級中學同屬中等教育後期教育,但現行職業學校法及高級中學法就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主管權責機關規定不同,易生爭議,造成學生及家長困擾,故在考量後期中等教育資源分布與學生就學需求之前提下,並慮及後期中等入學制度對中等教育發展至鉅,是以後期中等教育之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宜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徵詢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意見後訂定,以兼顧全國一致性與均衡中央及地方權限,進而保障學生就學權益,並齊一入學改革步調。
本次職業學校法修正案係由立法委員主動提案,經立法院二三讀通過,將咨請總統公布後施行。
相關附件一
下載「職業學校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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