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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學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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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6)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明定高中多元入學相關事務,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訂定(審查通過條文詳附表)。本次修法係由立法委員主動提出,希能兼顧全國一致性、保障學生就學權益與中央及地方權限均衡,並齊一入學改革步調。 過去多年來,關於高中及高職入學方式的實施,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授權,由教育部訂定「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教育部另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中心,發展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提供各招生區使用。各地區招生業務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自訂的招生辦法,並由高中職組成的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基於各高中學生來源區域部分重疊,各主管機關各自訂定的招生辦法,容易造成同一學校不同縣市學生入學機會不均等的困擾。考量各招生區高中招生的公平性與效率性並兼顧學生就學權益,新修正的高級中學法第三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招生辦法,以解決上述爭議。教育部將儘速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的授權,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意見後,訂出符合各招生區高中職實際需求的辦法。 有關各界關心北北基共辦聯測的議題,教育部重申只要在符合由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屬地原則(全區學校參加)、保障其他區考生權益及試辦計畫須報部核准等四項原則下,教育部尊重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之決定。教育部會持續與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溝通協調,確保100年北北基聯測及招生試辦計畫依本部升學制度審議委員會決議的四項原則辦理,101年如須繼續辦理,其計畫仍須經教育部核准後始可辦理。其他各縣市的招生區若有自辦基測的需要,仍須比照上述四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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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一 | 下載「高級中學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