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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總幹事/彭利源 公告日期:98/11/12 點閱人數: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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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職業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職業學校學制整體整合,收事權統一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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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職業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職業學校學制整體整合,收事權統一之效
為落實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之規定,回歸各級學校法規範之政策規劃,使學制整合,收事權統一之效,並促使職業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更具周延性,並適合現在及未來職業教育發展之需要。本部今日(8日)部務會報通過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理之法源
參照教育基本法第14條規定,增列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有關規定之依據。(修正條文第4條之2)
二、增列進修部設立法源依據,並將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以求簡化行政作業並收事權統一之效。
配合進修學校相關規定回歸各級學校法規範之政策,增訂職業學校得設進修部之相關規定,並為整合相關學制,同時兼顧本法修正施行前所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夜間部及特殊教育學校附設職業進修學校相關人員及學生之權益,增列有關該附設進修學校、夜間部及特殊教育學校附設職業進修學校應依本法之規定轉型為進修部,且其已任職教職員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5條)
三、明訂組織與職稱及員額規定,並視需要設進修部
分項明定職業學校應設及得設單位,以求體系分明,並增列輔導事務應設一級單位元元及視需要得設進修部,且得分組辦事;另增訂職業學校所設各職務名稱,及職業學校組織之設置及人員之編制標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10條之3)
四、增訂現有獨立設立或大專校院附設之職業進修學校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應實際需要。
本法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大專校院附設職業進修學校,及獨立設立之職業進修學校及大專校院附設職業進修學校,爰增訂其招生、變更、停辦之規範,以應實際需要。(修正條文第15條之3)
本次修正案關於原於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範之職業學校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規定之辦理法源,回歸本法規定,以繼續保障人民享有請求職業學校學力鑑定之權利;另增訂進修部設立之法源、職業學校夜間部應轉型為進修部之規定,整合相關學制,則使行政簡化且避免校中有校現象,對校務整體發展亦有所助益,並達行政、系科合一及人員精簡、資源共用之效益;又明訂職業學校組織與職稱及員額規定,以符應需求面與合法性;增訂現有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職業進修學校,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應實際需要。
本部將儘速將本法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審議並推動立法工作。本次本法修正案若順利立法,將有助於職業學校學制整體整合,且有事權統一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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