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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教育部研擬解決大專校院教師領取雙薪及彈性待遇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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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針對公立大專院校教師於五十多歲提早退休,有些人轉到私立大學任教,支領雙薪問題,教育部表示,為因應社會變遷、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日益顯著、教職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及退休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導致教職員人力產生經驗斷層及人力資源浪費等問題,教育部於98年5月15日陳報行政院審議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中,已將現行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50歲得支領月退休金的年齡規定修正為向後逐年遞延至60歲;或年資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降為55歲(即所謂85制)。 又為利整體人力資源運用,另增列展期及減額等彈性支領月退休金的規定,即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但未達支領全額月退休金年齡者,得選擇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屆滿規定年齡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1年減額4%的月退休金,最多提前5年減額20%。 另為有效解決退休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問題,修正草案中已規劃擴大停發月退休金的範圍,將修訂目前規定再任公職於超過3萬1,200元才得停發月退休金的規定,改為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公職即應停發月退休金,並修訂由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即應停止領取月退休金,俟其不再擔任該職務後再行恢復的相關規定。因此,上開修正草案如完成修法程序,應能有效解決公立學校教職員提早退休再任支領雙薪問題。 另教育部表示,為提昇國家競爭力與培育優質人才,並因應大陸、香港及新加坡等地以較優渥薪資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任教,教育部從93年研提「落實公教分離,加速人事、會計鬆綁」相關策略,並於93年10月11日行政院科技會報第19次會議向行政院院長報告後,教育部近年來致力於研議教師彈性待遇,且目前已實施下列多項具體措施: 一、學校可運用校務基金5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發給教師月支待遇以外的給與 學校校務基金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的收益等5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的50%,得用於支應教師月支待遇以外的各項給與,例如:特聘加給、學術獎助金、績效獎金……等,相關支給基準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及狀況自訂。 二、學術研究費分級制 在現行學術研究費支給標準上下30﹪幅度內,得由學校依實際需要視教師學術成就、研究成果或教學服務等實際表現自訂標準調整支給。 三、講座教授加發學術研究費 學校編制內教授獲聘為講座教授後,在講座教授人數的5%範圍內,得按月另支給新臺幣2萬元學術研究費,學校並應配合訂定公正、客觀的評鑑或考核機制。 四、取消兼職費限制 98年6月17日修正發布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的支給個數及支給不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的限制。是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職費支給個數及支給數額已取消限制。 五、技術作價 因應國家科技發展及促進產學合作,研擬修正教師受學校分配以技術作價取得營利事業的股權,不受現行投資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規定的限制,業送立法院審議中。 另教育部表示,目前各界所引述我國大專校院教師待遇低於中國大陸、香港及新加坡等地的相關資料,其統計數據並非正式官方資料,如果逕以引用作為研議教師彈性待遇的依據,不甚妥適。因此,據教育部表示,教育部目前正全面檢討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彈性待遇,並進行蒐集國外大學教師待遇資料工作,規劃參考歐美、中國大陸、香港等地國民平均所得、物價指數、國民生活水準、經濟成長、政府收支盈餘等經濟指標,作為研擬我國與其他國家教師待遇高低的比較基準後,再衡酌我國政府財政負擔與運用各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經費情形,並適度結合教師評鑑制度,以研訂出合理的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彈性待遇,俾吸引優秀人才任教。是以,教育部目前實已逐步朝教師彈性待遇的方向進行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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