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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教學部副主任/洪麗娜 公告日期:99/1/14 點閱人數: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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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委員會公告】--關於重要研習必須註明 「准予公假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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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辛苦的國中特殊教育教師:
99年1月6日北市芳中東特字第09930007400號函,要求國中現職特教正式教師無魏氏智力量表第四版施測合格證書者,務必擇一場次參加研習。

該文之意是所有特教教師必須參加研習,姑不論法規上是否有強制教師研習的適法性,文中說明僅「參與培訓之教師請惠予公假之方式辦理」,對於參加研習教師之課務竟不做任何的處理,因此我們主張貴校若是不同意公假並派代,則不參與研習。

教師會也將行文教育局,對於重要的研習必須於文中註明「准予公假派代」,以減少校內行政困擾。

臺北市教師會-特教委員會 敬上
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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