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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總幹事/彭利源 公告日期:99/1/22 點閱人數: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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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研商98學年度寒假與春節連續假期調整與補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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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研商98學年度寒假與春節連續假期調整與補課日期
98學年度寒假於99年2月10日結束,99年2月11日為98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隨即自99年2月13日開始為農曆春節假期開始,為期統一連續假期及補課時間,以利家長安排學子相關活動,教育部於99年1月15日召開會議,協調各地方政府,請各縣市政府考量臺灣交通方便,已形成一日共同生活圈理念,放假及補課方式應依據師生及家長之最大方便、最小影響之原則辦理。
教育部前於98年4月14日「98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處(局)學管科(課、股)長會議」邀集各縣市代表共同研商,經各縣市政府於會議中討論各種方案可能利弊,大部分縣市贊成於99年2月11日、12日調整放假,並視99年2月19日是否調整放假,併同於99年2月27日、3月6日、3月13日補行上班上課。但因各縣市在調整放假及補課方面之作法有甚大歧異,致民眾紛紛表達不同意見,其中並有民眾主張教育部應協調各地方政府,使該連續假期及補課時間能全國統一。
本次會議由林政務次長聰明主持,會議中就各縣市統一放假及補課方式、學校個殊性原因或需要、粗估每30年約有6次發生「春節假期未全包含於寒假中」的情況等進行討論,
經各縣市踴躍討論後,基於維持學生受教權及課程完整性、秉持對地方權責的尊重、求大同存小異、臺灣一日共同生活圈等,並對師生及家長之最大方便、最小影響之原則考量,決議請各縣市依照「大原則,小調整」方式辦理:
一、 99年2月11日、12日、19日等3日調整放假,並於99年7月1日至3日補行上班上課。
二、 若因學校個殊性原因或需要(例如99年7月1日起,學校出借教室作為大學入學指考試場之用),則由學校自行調整補上班上課時間。
三、粗估每30年約有6次發生「春節假期未全包含於寒假中」的之情況,故擬進行「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之修訂,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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