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
內容 |
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教育部於部務會報通過「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公費生培育名額權限,並建立師資培育公費生淘汰機制,明確要求公費生肄業期間應符合學業、德育操行、英語及服務義務基本要求,否則將終止公費待遇,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以解決目前師資培育公費制度名額提報管道欠缺彈性,回應外界提升公費生素質期待,落實公費制度提供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優質、穩定之師資來源目的。 現行「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係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本次條文修正條文詳附表,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第三條:由現行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名額方式,修正為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在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不足類科或國家政策需求師資目的,得調整、核定公費生培育名額權限。 (二) 第四條:為提升公費生培育品質,明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應落實教師專業標準及服務精神之培養,並與提報缺額、類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合作輔導機制。 (三) 第七條: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其內容應包括違反約定喪失接受公費與分發之權利及償還公費之條件與核計基準等事項。 (四) 第七條之一:建立公費生淘汰機制,增訂公費生肄業期間,如有所列學業、德育操行成績、英語能力或義務輔導時數等未達標準之情形之一者,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權利。 本次修正條文將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適用九十九學年度入學之公費生,為落實培育與致用一體精神,將同步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配合研修公費生輔導計畫,並於考試入學分發相關章則及公費生行政契約書中訂明落實宣導。 教育部透過本次修法作業,將可提升公費師資整體素質,保障偏遠或特殊地區學生受教權益,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doc」 |
相關附件二 | 下載「99學年度師資培育公費生(含離島及原住民籍)名額核定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