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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實法治,北市教師會務實面對所謂不適任教師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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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法治,北市教師會務實面對所謂不適任教師問題
真的是「師師相護」嗎?從教師會每年推動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問題研習的努力來看,我們似乎有了不同的答案。
三月二日,由全教會與台北市教師會合辦的處理疑不適任教師研習,假松山工農舉行,由市教會副理事長楊益風及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徐源凱主任分別擔任講師,本研習的功用在了解教評會在學校的法律定位及教評會委員所應負的權責,並透過各校於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問題時,會面對的處理流程、案例、相關法律實務的分析,使各校於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問題時,有一參照之處理機制,得以更為周全與合法。研習相當踴躍,有兩百多位研習者參加,這其中還包含台北市家長會國小聯合會總會長陳光陸、高職家長聯合會林德興總會長及其他家長會代表出席。
徐源凱主任在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問題的處理流程時,尤其分享了寶貴的經驗,各校在處理相關問題時,關鍵不在法規,而在處理的心態,如啟動輔導機制時,是否能找當事者信任之輔導教師,或面對外界指控時就急於推動機制,一昧地認定該師就不適任等程序上的不善意對待等處理心態等,獲得研習學員的認同。
外界對於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問題時,經常被誤導成「校園之間教師勢力太大,以致校長無法處理」、「師師相護」、「教評會決議不公」,或有關「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與教師會」的說法,其真相究竟如何?
依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教師如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等情事,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育部為使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亦訂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明訂處理流程,俾使各中小學有所依循。依前揭注意事項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學校校長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不僅必須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而且必須主動召集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並擔任主席,在各中小學校內,肩負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者,不是別人,正是各中小學校長。
本會理事長曾在九十八年十月廿八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中曾投書指出,不適任教師難以處理的原因,問題在「行政怠惰」,其主要原因如下原因如下: 一、校長不召開教評會: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本會由校長召集…。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不僅教評會之啟動權責在校長,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的權力也在校長,許多疑似不適任教師之案件,當學校校長因種種原因不啟動處理機制時,不適任教師之問題自然無法得到順利解決。 二、學校行政蒐證不足:學校行政人員需蒐集完整事證,藉以提供教評會作為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之依據,然而許多學校於召開教評會時卻無法提供充分的佐證資料。 三、學校處理程序出錯:申訴案件須經申訴評議委員三分之二決議,其中「申訴有理由」之案件因為學校行政處理程序明顯有誤、出錯者佔相當高的比例,往往需要退回請學校補正其處理程序,方能進行實質內容之審議。 綜合以上各種原因,可知不適任教師難以處理的關鍵,在於多數基層學校校長缺乏積極任事的勇氣與擔當,加上學校行政人員普遍法律素養與訓練不足,豈能片面歸咎責任於擔任教評會委員的教師「師師相護」,甚或延伸為「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與教師會」。
事實上,自實施中小校長遴選以來,不僅所有遴選委員都由縣市政府遴聘,其中所謂的教師代表,最多亦不超過遴選委員會總數的五分之一,教師與教師組織究竟要如何影響校長遴選結果?有關「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與教師會」的說法,根本就是校長意圖為失職轉移焦點的藉故之詞。
所以,主管機關要提升學校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之效率,還是從提升中小學校長與教育人員之法治素養做起,本會支持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本研習即落實上述之觀念,從瞭解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所涉及相關法規到疑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與輔導流程,無論是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如何兼顧,行政處份與申訴救濟如何各盡其職,都是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的流程中合法與關鍵的程序。
教師團體反求諸己、退不避責,落實法治方是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的正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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