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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訊息-教育部全國孝親家庭月-99年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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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國孝親家庭月-99年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9903 一、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1、2、4、5、18條規定。 (二)99年第1屆全國孝親家庭月活動-家庭有愛、孝道永傳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藉由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喚起國人重視行孝、表現孝意的傳統美德,發揮典範學習效果,倡導國人於生活中具體展現孝親行動。 (二)鼓勵親子雙方對彼此表達關懷、慈愛與尊重之態度,展現親子之間融洽的互動,營造「親慈、子孝」之溫馨、和樂家庭,以落實家庭教育法之精神。 三、實施對象: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學生組(高中職、國中、國小)及教職員工組,且於3年內未曾獲內政部「孝行獎」表揚者。 四、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三)協辦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規劃選拔及表揚活動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桃園縣家庭教育中心 五、選拔標準: (一)以「家庭」為楷模選拔對象,家庭成員表現須符合「親慈、子孝」之精神,其孝道表現可多元化呈現,並能展現家庭平日營造溫馨、和樂的氛圍為主,因此選拔標準以親子互動關係為依據: 1.父母(或家長,以下同)平時能以慈愛而不溺愛、嚴格而不嚴厲、說理而不強求、關心而不干預、公平而不偏心、參與而不介入、彈性而不固執、鼓勵替代懲罰、身教重於言教、順性因勢利導等教養態度與子女互動。 2.子女亦能做到對父母有禮貌、分擔家務事、關心體貼父母、友愛兄弟姐妹、保護自己身體健康、注意自身安全、不讓父母操心、謀求自我充分發展、學習跟人和諧相處、養成良好習慣,保持端正品德,行為表現合適有禮、與長輩建立親密關係等互動表現。 (二)參考上述父母、子女互動關係描述,具體描述親子間平日相處事蹟、故事,例如:子女可寫下父母所做令其覺得是最幸福的兒女、父母則寫下子女所做令其最為感動的具體事蹟。選拔時將以溫馨感人且能展現「親慈、子孝」核心精神為優先考量。 六、推薦單位: 全國各高中職、國中、國小。 七、選拔方式:分推薦、初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 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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