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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期全國協商決定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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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國民教育司 單位聯絡人許淑雲 發布日期100-01-05 聯絡電話02-77366807 電子信箱yun0508@mail.moe.gov.tw
有關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期深獲各界關切,教育部前為此曾調查新北市等22縣市有關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期,大部分縣市皆訂於100年2月11日(星期五)開學,因此教育部依大多數意見作成建議,但因各界仍建議應有全國一致性作法,爰教育部於本(100)年1月5日上午召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中小校長協會代表、家長團體及教師團體代表共同開會研商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之相關事宜,會中共同決議事項為: 一、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依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之規定,為100年2月11日(星期五),惟地方政府因應各界建議或特殊因素(臺東縣)而有延後或提前開學之決定,民意機關及地方政府也希望本部召開會議協調決定。 二、經本部本(5)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長、教師、校長團體代表共同研商,基於全國一致性決定、共同生活圈、學生受教權益維護、並囿於若干地方政府對前開假期辦法特殊因素解讀之認定,決定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訂為100年2月14日(星期一);另基於校園霸凌防制為社會之共同大事與責任,為宣導友善校園之共同內容,決定2月14日至2月19日為友善校園週,並應就2月11日原應上的課程於該週內完整補足。 三、本次會議亦決定: (一)基於法令規定,寒假、暑假之日數及起訖日期原則不變。 (二)定期(每年5月)由教育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明確宣布開學日期。 (三)學生受教權益完整維護,如有調整寒暑假起迄日期,必須補課並報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