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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一條適用範圍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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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8F北區 承辦人:朱盈叡 電話:1999轉6371 電子信箱:ying0605@mail.taipei.gov.tw 受文者:社團法人台北市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國字第10048611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一條適用範圍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0年11月22日臺國(四)字第1000206068號函續辦。 二、有關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惟前開條文「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者」適用範圍除包含候用校長外,是否亦包含現職校長及曾任校長,未有明確解釋,造成本市適用上疑義,爰本局前以100年11月10日北市教國字第10044204200號函請教育部明示旨揭條文之適用對象,先予敘明。 三、本次教育部來函明確解釋,前開條文茲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8條,就國中小校長之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爰候用校長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則非「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之適用對象。 正本:社團法人台北市教師會、臺北市中等學校校長協會、臺北市國小校長協會(請仁愛國小協助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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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一 | 下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