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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動輒要求將法定強制義務或禁止之行為納入學校教師聘約一事,本會之函文及教育部之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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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地 址: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187巷1號3樓 承 辦 人:黃志宏 電 話:(02)2596-0780 傳 真:(02)2594-6067 電子信箱:tta@tta.tp.edu.tw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秘字第100101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 貴部動輒要求將法定強制義務或禁止之行為納入學校教師聘約一事,爾後請依法辦理,並應尊重教師之人格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00年11月11日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查 貴部100年4月28日台人(二)字第1000069551B號函,要求學 校將刑法第227條規定納入學校教師聘約。因未經與教師會之協議,業已違反「教師法」規定,此合先敘明。 三、又前揭行政指導,因學校礙難執行,傳又列為相關評鑑之項目,已引發校內紛爭。對此,本會甚感遺憾。 四、再查除刑法前揭條文外,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亦均已明確規範校園針對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之處置方式,甚而有禁止任用之規定。貴部不乏深諳法理之士,當知法規已明定事項,縱未納入聘約,亦有其拘束力,尚請 貴部勿以強化宣導之名,行羞辱教師之實。 五、本會肯定 貴部關心教育之用心,惟未經深慮之不尊重行為已引起多數教師反感(試問若因公務員亦有性騷擾或性侵之個案,本會即發起:教育部之官員應簽署「我不性侵他人公約」運動,貴部有何感受),並影響校園和諧,早凐失 貴部初衷。故建請 貴部勿再動輒函文要求學校將法定已強制禁止或義務事項納入教師聘約,如有餘閒,或應多關心政策方向之大計,方為國人之福。
正本:教育部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縣市教師會、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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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一 | 下載「發文-10010164號.doc」 |
相關附件二 | 下載「教育部100.12.07回函.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