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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全國教師會『國中小學童營養午餐指導問題』發函教育部之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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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會址: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二十七號二樓 電話:○二—二五八五七五五七 傳真:○二—二五八五七五五九 聯絡人:楊上慧(分機三一○) 受 文 者:如正、副本表列單位及個人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全教政字第101056號 附 件: 主 旨:就國中小學童營養午餐指導問題,重申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惠復。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明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 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合先敘 明。準此,學童營養午餐若與教學無關,則非屬教師之義務,教師於學 童營養午餐用餐時間,即有自由選擇用餐地點之權利,其理至明;若與 教學有關則應計入教師授課基本節數,如因此超過教師基本授課節數, 並應核實給予鐘點費,方為公允。 二、導師基於關懷學生生活環節,對此項工作向來多無排斥,衍生之用餐成 本亦可理性處理,但近日輿論有將此事汙名化之趨勢, 貴部宜注意對 教育之傷害。 三、退一步言,國中小教師之雇主無論為學校、主管機關、教育部,公校教 師為公部門員工、私校教師為學校經營者之員工,亦無爭議,由雇主提 供所屬員工用餐或誤餐費亦完全合於吾國勞動現況。依此,學校導師每 日之午餐費用,不應由學生或家長支付,而由其雇主負責,洵屬合理。 本會重申,教師指導學童午餐,倘非納入教師授課節數,即應由學校或 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付教師餐費,貴部做為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應善盡 督促各級主管機關之責。 四、中小學教師工作項目與工作內容繁多,為免出現爭端,有關教師之權利 義務仍應回歸法制或交由勞僱協商,斷不能由雇主單方認定,或片面無 限上綱。各級教師工會已陸續成立,為免開放教師工會有名無實,玷汙 政府施政,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校長應針對午餐用餐與中小 學導護等爭議問題,儘速啟動協商程序,以維全體師生權益。 正本:教育部 副本:縣市教師會、本會自存 理事長 劉欽旭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20120214全教政字第101056號:午餐議題重申本會意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