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教育局函)有關國中教師課稅減課,校內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注意事項* |
|
內容 |
基於維護本市學生最大學習權益及課程穩定性,各校101年1月及100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授課以維持第1學期排課為原則,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用支領依教育部94年11月8日臺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規定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完整公文函請詳閱附件內容)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教師課稅減課校內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注意事項.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