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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會務秘書/閻玉華 公告日期:102/7/16 點閱人數:1656
主題
學校自行辦理及委託辦理教師甄選相關函釋與規定,本會之函文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復文
內容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政字第102100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教育部98年9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80155261號函釋,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教師甄選之委託、甄選類科及名額應經由學校教評會審查決議後,才得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聯合甄選。
至若學校教評會決議不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選時,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仍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各校自行辦理教師公開甄選事宜。
說明:
一、近來有多所高中以下學校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選,學校行政主管逾權未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教評會)審查決議擅自委託,並自行決定甄選類科、名額等情事,向本會投訴。若上述情事調查屬實,該等學校均為違法,建請 貴局應予以告誡、命其改正或補正,否則將嚴重威脅教師聯合甄選之合法性及正當性,至有圖利特定學科教師之可能。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是以,高中以下學校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選相關事宜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三、高中以下學校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選時,須經由各級學校教評會決議委託,委託決議須包括甄選類科及名額,已經教育部98年9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80155261號函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如經決議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甄選,其甄選之類科、名額宜併同審查後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俾憑辦理甄選作業」清楚解釋教師聯合甄選委託須經學校教評會決議,且決議須包括甄選類科及名額,殆無疑義。
四、若學校教評會決議不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選時,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仍得經學校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各校自行辦理教師公開甄選事宜,此為學校教評會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l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之當然職權。
五、建請 貴局對高中以下各級學校行政主管進行宣導,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聯合甄選時應注意遵守上述規定,以免觸法。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
副本:高中以下各級學校、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會、戴錫欽議員、吳世正議員、徐佳青議員
相關附件一
下載「20130716150027009.pdf」
相關附件二
下載「201307151657333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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